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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網友:
kimu@prior.com.tw
留言主題:
公共危險品儲槽標示方式
留言內容:
請問關於公共危險品儲槽,若該項物質於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分級及管制量一覽表中查不到該項物質,該如何製作標示牌,又若是儲槽內容物為甲苯,其儲槽上有標示3E字樣,請問代表什麼意思呢?
總共:3條  第 1 頁
編號:1 網友: 偉成消防 於 2008-04-05 19:21:00 說:
更正說明:

君所指的『․3E』應是甲苯之緊急應變搶救代碼(EAC)-->『․3』代表滅火劑優先選擇耐酒精型泡沫、泡沫或乾粉,英文字『E』代表在事故發生時應將附近人員疏散。

編號:2 網友: 偉成消防 於 2008-04-05 19:20:25 說:
補充說明:

甲苯(分子式C7H8)應屬第四類易燃液體
二、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編號:3 網友: 偉成消防 於 2008-04-05 19:19:13 說: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內政部台(89)內消字第8986151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內授消字第09100897441-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內授消字第097082052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規定
一、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三、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第一種標示板(如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如圖例二)。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或「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等名稱。
  (二)顏色:白底黑字。
  (三)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四)字體大小:四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五)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五、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標示板: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中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底白字之「禁水」字樣。
(2)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易燃液體及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六、本標示規格不拘橫型或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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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甲苯,分子式C7H8,是一種無色,帶特殊芳香味的易揮發液體。甲苯是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的一員,它的很多性質與苯很相像,在現今實際應用中常常替代有相當毒性的苯作為有機溶劑使用,還是一種常用的化工原料,可用於製造炸葯、農藥、苯甲酸、染料、合成樹脂及滌綸等。同時它也是汽油的一個組成成分,它的熱值為40.940 kJ/kg,閃點為4.4 °C,燃點為48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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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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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分類 名稱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第一類 氧化性固體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一、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五十公斤
第二級 三百公斤
第三級 一千公斤
第二類 易燃固體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一百公斤
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 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五百公斤
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 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公釐篩網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八、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一百公斤
第二級 五百公斤
九、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一千公斤
第三類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一、鉀
二、鈉
三、烷基鋁
四、烷基鋰 十公斤
五、黃磷 二十公斤
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八、金屬氫化物
九、金屬磷化物
十、鈣或鋁的碳化物
十一、三氯矽甲烷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三、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十公斤
第二級 五十公斤
第三級 三百公斤
第四類 易燃液體 一、特殊易燃物: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著火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五十公升
二、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非水溶性液體 二百公升
水溶性液體 四百公升
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四百公升
四、第二石油類: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 一千公升
水溶性液體 二千公升
五、第三石油類: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 二千公升
水溶性液體 四千公升
六、第四石油類: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千公升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一萬公升
第五類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疊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九、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A型 十公斤
B型
C型 一百公斤
D型
第六類 氧化性液體 一、過氯酸
二、過氧化氫
三、硝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五、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三百公斤
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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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A型」、「B型」、「C型」及「D型」指區分同類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A型。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例如過氧化鈉數量二十公斤,其管制量為五十公斤;二硫化碳數量四十公升,其管制量為五十公升,計算式如下:(2/5)+(4/5)=(6/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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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所指的3E應是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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