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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檢修消防系統 疑操作不慎腳遭壓傷
2017/09/29 15:53 901
台北市中山北路六段一棟大樓地下室,下午1時許發生工人腳遭壓傷意外。1名年約38歲男子,獨自一人到大樓地下室準備檢修消防設備,疑似操作不慎,將消防用泡沫排入地下汙水槽,造成壓力過大爆炸,地面整個隆起,工人腳遭水泥塊壓住。樓上鄰居聽到巨響下來察看,發現工人遭壓住,趕緊報警。
警消抵達現場,合力將工人脫困,傷者右大腿骨折,所幸意識清楚,包紮固定送醫急救,至於事發詳細原因,警方正進一步調查。(突發中心黃彥傑/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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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蘋果新聞 於
2017-12-31 23:42:17
說:
消防安檢行政怠惰 法院竟相挺(王凡妮)
出版時間:2017/12/27
根據《消防法》規定,我國諸多種類之建築物,諸如:療養院、餐廳、社區大樓均須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此類人們群聚的場所,一旦有火災,影響人民生命財產甚鉅。幾年前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導致6名消防員死亡之重大事件,曾燒出消防安全檢修疏失的關注,近幾個月以來,許多養老院、民宅頻傳火災,並造成嚴重人命損傷,頓時一片檢討之聲又起。然而,主管消防安全的地方政府真的很重視消防安全檢修的稽查嗎?
《消防法》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師、消防士或領有暫行證書之技術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若無照從事消防檢修、不實檢修甚至借牌,主管機關應對場所管理權人和非法業者裁罰。由此可知,消防安全檢修業係特許行業。理論上有高度管制,但往往人民向主管機關陳情的結果,卻是獲得「建請提供相關資料及照片,俾利依法予以舉發」之官僚式辭令。似乎地方政府忘了自己職權調查權限,將舉發之事全部推諉成人民有當柯南的義務。
先不論人民當柯南的困難。當政府怠於取締不法,人民進一步向行政法院訴諸權利時,又會遇到另一重困難,亦即行政法院是否認為系爭法規範賦予人民公法上權利,得以要求主管機關取締、開罰,抑或人民對此僅有反射利益,不能在訴訟上主張。此一區辨影響人民可否透過課予義務訴訟,成功督促行政機關,盡其公法上的義務。
法規管制功能沉睡
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文固謂:「如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行政法院卻常異於前開大法官解釋精神,採取極為保守的見解,限縮解釋,例如:認為法規未明確寫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告,請求主管機關裁罰、取締,縱然人民有實際損害,也不能透過行政訴訟主張行政機關應裁罰不法狀態。這使得行政機關卸責有理,人民求助無門,卻無人須負責。
如本文所探討的消防安全檢修未落實的情形,嚴重影響眾多場所使用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應可肯認場所使用人係《消防法》所保障的特定人,具有公法上權利。但以行政法院保守的見解,人民想透過行政訴訟,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取締無照檢修業者的願望,恐怕會落空。
當行政機關怠惰,有行政法院相挺,必然使《消防法》的管制功能沉睡。行政法院無法成為人民權利最後的後盾,我們只能無助地坐等下一次悲劇發生,然後看著政治人物出現在電視上,哀慟地說尊重司法、要求速審速決。人民的生命安全則永遠在不明的風險中飄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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