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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
內容 |
房地產「專任委託」與「一般委託」之差異
現今台灣地區房地產賣方選擇仲介公司委託銷售,自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法案(88.02.03)施行後,正式步入軌道。
賣方委託房仲介需先了解:
1. 仲介公司是否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第七條)。
2. 是否有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得充不動產經紀人(第十三條)。營業員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三十小時,有效期限四年)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營業員。
若以上無誤始進入委託階段。
「專任委託」:係指單獨一家仲介公司專賣,委託期限內,屋主不可以私下銷售或讓他家仲介公司銷售。
利:若選擇大型房仲公司,因基有流暢的聯賣及流通管道,銷售機會等於一般委託,較有保障。
弊:若買方客戶到達賣方底價時,則房仲公司可代為收定金,宣佈成交其他買方則無機會競價。
「一般委託」:係指屋主不但可自行銷售,也可同時委託他家房仲公司銷售。
利:契約較靈活,可增加銷售管道和比價空間。
弊:若不岣房仲公司同時收取定金,易造成賣方「一屋二賣」或「多賣」之情事,買賣雙方一起紛爭,會造成屋主必須面對他家房仲公司違約賠償的問題,徒增困擾。
個人淺見,為避免賣方衍生不必要之困擾及交易上的風險,請慎選仲介公司及營業人員,當然亦建議賣方採用「專任委託」契約,以利單純買賣雙方及房仲公司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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