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陳慧萍/台北報導〕法拍買到的凶宅,能不能撤銷拍定,全台各地院見解不一,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羅鈞盛表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調查是否為凶宅實在太困難,相較起來法院應負起揭示風險的責任,但「強制執行法」已規定法院不負瑕疵擔保的責任。他建議,立法院應可就此問題研究修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不過立委高志鵬認為,強執法的適用十分廣泛,修法茲事體大,必須審慎研議;若民眾認為法院提供的資訊不足以保障權益,恐怕必須藉由行政程序,要求法院提供更多資訊。
去年12月男子劉書豪標得法拍屋,繳保證金後,才知曾有人從法拍屋墜樓身亡,嚇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民事執行處未誠實揭露「曾有人墜樓身亡」訊息,屬交易上重大瑕疵,裁定撤銷拍定程序,但債務人提起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判原判決撤銷。
消保官羅鈞盛認為,由於凶宅法拍爭議愈來愈多,他建議應修法;不過立委多認為須從長計議。立委高志鵬說,關於法院拍賣不動產應公開哪些資訊,強制執行法第81條已明文規定,包括不動產之所在地、使用情形及拍賣原因、是否不點交等,公告事項並沒有包括「凶宅」,就是因為有認定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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