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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自保5訣 免驚惡房東 更新日期:2009/09/28 02:44 曾萃芝/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曾萃芝/台北報導】 好房客難尋,好房東亦難找,找到好房東就如同找到好歸宿,不過要是遇到惡房東,可能是換來整年的夢魘,了解彼此應盡義務關係,可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一、房東不得擅自闖入,更不得私自換鎖。過去曾發生房東私自將房客的房間換鎖,或是私自闖入房客房間內的狀況,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表示,一旦租屋契約生效,房間的使用權歸房客所有,房東沒有權力私自闖入或換鎖。邱創智建議,在外租屋最好買個新的鎖換上,並將舊的鎖保留下來,等到契約結束前再將舊鎖換上,以免有房東持有備份鑰匙偷偷潛入,尤其是女性朋友,要特別注意。 二、租屋超過一年,沒書面契約無效。 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說,9月開學季,許多大學新鮮人多數都已經找到新的住所,甚至與房東關係良好,省去簽約的程序,不過房仲業者提醒租屋族,超過一年以上的租賃契約一定要簽訂書面合約,否則會變成┌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雙方可隨時停止契約,對雙方都沒有保證;而一年內的租約,雖然口頭可以口頭承諾,但是簽訂契約還是比較有保障。 三、房屋買賣,房客可繼續住。邱創智表示,許多大學租屋族最常遇類似的問題,繳了整年房租,卻在房屋買賣後被新房東趕出來,邱創智表示,依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即使在租約期中房屋買賣,房客仍可享有居住的權利,房東不得要求已繳租金的房客搬遷,亦不得向房客索討房租。 四、房租逾期,房東不可侵占物品。太平洋房屋契約部蕭朝陽經理說,如果房客因故繳不出房租,房東不可以將房客物品丟棄或是闖入房間,否則將吃上侵占官司,房東必須依照法律途徑,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五、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房東仍不可私自進入。租賃契約在法律上並無必須公證才有效的規定,但部分房東為求謹慎,會要求房客到法院公證,以便在房客不履行契約時,得聲請執行。 不過永慶House fun 租屋發言人涂金谷表示,雖然經法院公證的租賃契約有逕行強制執行之效力,不過房東仍不可私自闖入房間移動房客的物品或是拿屋內物品抵押租金,也不可以直接收回房屋,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在法院人員與警察陪同下強制執行始可。 租屋問題多,房客往往是吃虧的一方,租屋前房東若是有任何的口頭承諾,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8/4/1rwx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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