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以下幾點: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都市土地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九十點七十五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七百平方公尺(二百二十一點七十五坪)為限。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但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且在限定面積範圍內,該等土地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一處的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在適用條件消滅前,不需每年提出申請,但如果在九月二十二日以後才申請,則要從次年度起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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