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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買到變電所準備地反悔 法官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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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26日 上午4:28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買到「變電所用地」準備地,男子反悔想退錢,法官說不行!
新北市男子戴建仲看準「旱地未來若變成建地」可獲利,因而透過信義
房屋蘆洲長榮店仲介,準備以一千九百二十萬元向男子李昱緯購買位於捷運
蘆洲線附近的土地。他說,簽約、交付三百八十四萬元款項後,向新北市政
府城鄉局計畫科查詢,才得知該土地在民國九十四年間已被規劃為「變電所
用地」。
戴某還說,即使現在欲出售該筆土地也沒人肯買,更無法加以利用,且
李某及仲介公司均未詳加告知,向板橋地院提告,先依據民法第八十八條撤
銷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買賣之物有瑕疵」解除買賣契約後,
再要求李返還三百八十四萬元。
李昱緯說,九十一年間,台電公司辦都市計畫變更案時,已遭蘆洲市民
強烈抗議,故作成不予變更決議,並退請台電進行整體妥適性評估,兩年後
台電另擬變更案又遇強烈抗議,新北市政府只好請台電先取得民意支持後再
辦理,現狀仍為不予變更。
法官審理認為,戴某認為土地未來若變成建地,將可獲利,不過,這並
沒有明定在契約上,縱使有錯誤,也只是戴某自己動機發生錯誤而已,並不
構成撤銷意思表示,且本案十分特殊,期間遇民眾激烈抗爭,故無法預估何
時會通過,於未確定發生前,難認有瑕疵存在,故判決駁回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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