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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房仲害的? ! 終止租約售出租房 補160萬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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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 2014年3月17日 下午1:23
台北一名羅小姐最近賣了一間房子,雖然她名下就這麼一間房,不過她有拿來出租,沒想到因為房仲跟她說只要簽訂終止租約同意書,就算是在買入兩年內就賣出也不必繳奢侈稅,沒想到最近她接到催繳通知,必須補繳160萬的稅金。
從格局、地點到未來前景努力推銷,但有民眾抱怨房仲業者卻沒有提醒賣家可能要繳奢侈稅,台北一位羅小姐把名下僅有的一間房屋出租,卻因聽信房仲建議,只要簽終止租約同意書,表示房屋並無作為租賃使用,就不會有奢侈稅問題,因此將房屋在2年內賣出,結果被追討160萬的稅金,民眾名下如果有不只一間房屋,一年內賣屋時得繳15%的奢侈稅,一到兩年間賣出要繳10%,就算當事人只有一間房子,但持有期間戶籍未遷入或是有出租營業行為,仍須繳交奢侈稅。
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李同榮:「房仲發現他兩年以內要賣房子,基本上你最好以書面來通知賣方,你可能會被課到奢侈稅」,公會表示,若仲介或代書未告知會被課徵奢侈稅導致屋主損失,屋主可向法院提出要求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民眾賣屋前可先向國稅局確認,或請仲介提供書面證明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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